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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人:欧晓毅资讯来源:学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6-10-24 13:57:43点击数量:134

 

一、总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二○○五年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我院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应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本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本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本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本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由本学院组织进行体格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已恢复健康的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为“已恢复健康”,按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在办理入学手续与注册时,学生身份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录取登记表相一致。在籍学生,如需更正身份信息,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按规定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生学籍等档案交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学生生源地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保存。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回校,以班级为单位收集已到校学生的学生证(学年初还应先到本学院财务部门缴费或提前电汇缴费,凭缴费收据)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教务处申请延期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回学院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本学院学制为全日制三年和全日制二年,按招生录取时学生本人所选择的专业而定。
第十三条本学院施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三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不超过六年、二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不超过四年。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院施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成绩按学生平时测验、实训、实习、作业、课堂提问与讨论、上课出勤等平时成绩,以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进行评定。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五级记分制记载。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每个学期(第六学期除外)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试卷成绩与该课程学期平时成绩综合进行评定。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60”)、或“不及格”(或实际考评分)。
经开学初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公共任选课程不设补考,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也一律不设补考。
第十六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残,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校医)证明,经基础部和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参加部分或全部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测试(或换其它项目),但须参加保健体育或医疗体育学习,并注明原因,不能缺勤。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由学院组织进行严格的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考核可采用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形式,经过答辩或评议,评定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等成绩,并按五级计分制记载。
(四)考勤与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军训、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训、学院规定的自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学生旷课的处理办法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凡是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但可由本人出具有关证明和申请,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在补课或补作业后,属学院自行考核的课程,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纪律,对于学院自行考核的科目,凡擅自缺考或在考试中作弊者,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教务处批准,可以给予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对在全国、全省统考中作弊者,按上级部门对作弊者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有病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学院自行考核的科目考试,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申请缓考,经班主任、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症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写出一份经家长签字确认的申请,报给入学报到时所在系核实,再报给教务处初步审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给予转专业。
学院根据各专业新生招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审批。新生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系内的相近专业之间进行,不能从入学时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我院,不得由低于我院学历层次的学生转入我院;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患有需长期治疗、休养的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的;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给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学院认为有必要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院给予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申请时必须由原医院诊断,经学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者准予复学,复查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七)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各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期、保留学籍期)超过学院规定的最多修业年限(三年制专业为六年、二年制专业为四年)。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院长审批。
学生退学,经所在系审核,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三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为不超过六年、二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不超过四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必修课全部合格、取得足够的限选课学分、达到规定的总学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并不属于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的给予一次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机会,若全部合格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学院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分尚未撤销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书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四、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学,严格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五、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院每年实施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分别就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由学生处、教务处统一意见后予以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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