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纪律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学生是具有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间,因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5、开除学籍。

有违反国家宪法,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各类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规定,策划、组织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者,在校内传播封建思想、异端邪教思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内组织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内组织传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者,视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按实有价值如数偿还财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199元(含199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至3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0至5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600至799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800元(含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599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00至 799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800元(含8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撬门偷窃而未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撬门偷窃并窃得财物者,按(一)、(二)、(三)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九)逃避邮政资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者(含2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造成打架后果,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给予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赔偿医疗费用,给予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者:

1.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策划打群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纠集老乡聚众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未致人受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有黑社会性质团伙活动;或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或勒索他人钱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项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应该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按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三)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锅、加热器、电热棒等大功率电热器具、设备,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电热器具,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将电源接驳在电风扇插座上或采用其他方式偷电,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用具,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电脑、打电话或早起、晚归等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打球或进行其它体育活动,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点蜡烛,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因使用电器(含电脑、电吹风、充电器等)不当或使用人离开宿舍未关闭电源,导致电器自燃引起失火者;因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点蜡烛等引起失火者,视情况与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含毕业设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强行向实践、实习单位索取“礼品”、“纪念品”、“额外报酬”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在校外实践、实习场所、勤工助学单位盗窃、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实习场所规定处理外,同时按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含金龙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光背、着污秽服饰或穿拖鞋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为个人所好,撕扯他人邮票、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

(十四)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凡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以轻生、离校出走及其他方式严重阻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校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给予全校点名批评以上处理。

(二)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照价赔偿外,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者;随地乱扔杂物脏物者;随意从教室和宿舍向下、向外乱扔纸屑、垃圾、杂物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燃放鞭炮,扰乱校园工作、生活秩序者;携带、藏匿鞭炮者或向他人提供鞭炮者等;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工,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进行流氓活动者,作如下处理: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用低级、下流的语言、行为、动作等调戏、谩骂、侮辱女生、妇女;故意玩弄异性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院禁止男女生在校内同居,禁止在学生宿舍或校内其他场合发生男女性关系,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当事人,视情节与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者本人如系本院学生者,给予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男、女同宿一床的当事人,视情节与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强奸妇女(含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核(含考试、考查)纪律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首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年内两次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学期间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造成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黄色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PROXY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写)清楚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 违纪后果严重,拒不承认错误者或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违纪影响极为恶劣者。

2. 因违纪已经受到处分,仍继续严重违纪者。

3. 嫁祸于人,或结成攻守同盟,提供假证等影响调查处理者。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或违纪群体为首者;或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6. 采用其他方法干扰、阻碍调查处理者。

7.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条 曾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再因违纪受到处分时,加重一级处分;曾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已受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者,再违纪处分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凡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该学年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如有勤工助学或助学金的,则从受处分之月起取消勤工助学和助学金三个月,三个月后由学生处和所在系视其表现提出是否重新安排勤工助学和发放助学金,由学生处审定。所受处分者,如当年已减免学费的,则一律补交,下一年度由学生处和所在系,视其表现决定是否重新减免学费。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二)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款。

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查证、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学生所在系公布。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查证、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查、核实,提交学院院务委员会决定。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学生处、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对有关系进行通报批评。有关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要求各系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处直作出处分决定。有关系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二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六)各种受处分的材料均应归入本人档案。除错案纠正外,一律不得取出。对受处分后半年以上,确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批准撤消处分,撤消处分材料一并入本人档案。

(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作出鉴定,学生处审核批准,可按期终止察看,终止察看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原户籍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由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并须有学生本人的签字回执(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然后报学生处。所有处分由学生处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诉处理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复查发现处分确实有误,则按学院有关规定重新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上述条例未涉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学院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学院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 


附:学生处分通知书及回执


学生处分通知书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                         违反了学院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给予你         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年。现将处分决定通知于你,希望你能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按时撤消处分,顺利完成学业。

如对处分有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年  月  日 

 

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

《关于对        的处分决定》

 

被通知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