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撤销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2005年21号令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新修订的《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范撤销学生处分的程序和条件,使撤销学生处分有据可依,依据上述三个文件内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时间:
1. 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学生必须在处分公布之日起满半年后才能申请撤销处分。
2.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处分不能直接申请撤销处分,可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半年后,申请将留校查看处分改为记过处分,待记过处分满半年后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条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
1. 违纪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对所犯错误经过讲述清楚,不隐瞒事实真相,认识深刻。
2. 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表现良好,品学兼优,无违纪行为。
3. 受处分后每三个月写出一份思想认识及表现情况,班主任、系签署意见(系存档)。
第四条撤销处分程序
1. 本人依据受处分后的思想认识及行为表现,提出撤销处分书面申请报班主任。
2. 班主任组织班委对该生受处分后的行为表现实事求是做出鉴定,班长签名。
3. 班主任对该生受处分的情况做出鉴定,提出班主任意见,将学生撤销处分申请,班委及班主任意见报所在系。
4. 所在系依据班委会和班主任鉴定,对申请撤销处分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建议,系主任签名、盖章;系将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材料、思想认识汇总报学生处。
5. 学生处审核做出决定,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撤销处分
1. 违反国家法律,错误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 严重偷盗行为,诚信缺失,情节恶劣。
3. 有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者。
4. 违纪调查过程中态度不好,不认真配合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蒙混过关者;故意刁难,不服从学院处理者。
5. 受处分后不思改过,表现不好,有违纪行为者。
6. 没有按照规定写出思想认识材料者。
第六条撤销处分决定与处分决定一同存入学生档案。受处分后表现十分突出,对学院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立功表现者;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比赛三等奖以上者,学生撤销处分后,经本人申请,提供详细证明材料,系、学生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其处分材料可以从学生档案中撤出,由学院存档保存。
第七条本条例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