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重新修订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为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我院凡按照国家计划录取、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均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评审的组织机构:学院设立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系部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审核推选工作,系部评选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担任。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品质优良;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 积极参加校内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3. 参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4. 获国家助学金后,壹学年内自愿完成15小时的校内义务工作。

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条件

二、三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名列前茅;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曾获得学院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奖励。

三、评选国家助学金的具体条件

学习刻苦,成绩及格;思想品德测评成绩85分以上。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与金额,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当年的指标,按照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 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个人书面申请。

2. 各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小组对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的情况进行查实,确定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

3. 学生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审核;提交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的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资助中心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材料: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班主任意见、系部审核意见。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能兼得。

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班级意见,系部核实,报学生处酌情处理。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到学生账户。

3. 未注册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4.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凡欠缴学杂费者优先转为学杂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将国家助学金转为学杂费。

第九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壹学年内由学生处勤工部安排不少于15小时的义务工作,各系部需要义务工时可安排本系部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并做好记录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其它部门需要使用义务工时可向学生处勤工部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勤工部统一安排。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做义务工时,必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按质按量做好工作,不能消极怠工,投机取巧。凡拒绝接受义务工安排的学生,在综合测评思想品德测评项目中扣10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一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