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深入贯彻学院“团结、勤奋、求是、攀登”的校训精神,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及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重大申诉事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在学院党委指导下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受理范围:
1. 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
2. 有关学籍变更的处理;
3. 对学院所做出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4. 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1. 予以受理。
2.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申诉委员会成员开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超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3.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报学院党委审核通过后,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班级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九条 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学院党委会议通过,于2005年10月20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