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帮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粤教贷[2007]4号、5号、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在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的指导下,依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受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各系由党总支书记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组成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分工一名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学院在学生工作处设学生资助中心,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落实省助学中心、银行提出的各项任务,负责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日常业务联系。
2、 负责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申办、审核和贷前、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等工作。
3、 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征信教育工作,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4、 指导各系资助工作小组按照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申办,
管理、回收工作。
第五条:各系资助个工作小组,在学院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系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相关贷款的表格、资料,
对贷款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上报学院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指导本系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填报。
3、宣传国家贷款政策,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感恩教育。
4、建立本系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贷款学生情况追踪,随时掌握贷款学生动态,定时上报,反馈贷款学生信息,帮助贷款学生解决困难。
5、加强本系贷款毕业生的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保持与毕业贷款学生的联系,掌握学生还贷情况,督促学生及时归还贷款,配合银行、学校催交和清收国家助学贷款欠款。
6、完成学院资助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学生个人信用商业贷款,其用途为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凡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家庭经济困难。
(三) 学习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无不及格科目。
(四)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五) 申贷材料真实,承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随时向经办银行和学院提供本人毕业后信息变动情况。
(六) 承诺并遵守贷款银行、助学中心、学院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书;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学生本人学生证、永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村或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含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困难的学生)
5、 开发银行、省助学中心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家长承诺书等)。
第十条 学校助学贷款申办程序如下:
1、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了解国家的贷款政策,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政策宣讲及宣传教育活动;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情况及学业表现,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承诺诚实守信按时归还贷款等相关内容。备齐相关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给班主任、辅导员;
3、班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初审、报到系辅导员审核;
4、各系对学生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
5、学生网上申请及填报个人信息数据;《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名;
6、各系审核、确认学生网上申报信息;
7、学院资助中心网上审核、确认,提交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银行审批;
8、申贷学生签署校园地贷款承诺书和协议书;
9、组织签署《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银行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和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其贷款享受省政府财政的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自行支付;不能按照正常学制毕业的学生,超过正常学制后贷款利息由学生自付,政府财政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付息时间从毕业当年7月1日算起。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学生本人自行支付。
第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学位的借款学生,其贴息按贷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借款人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好转,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下,学院有权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 借贷学生自愿中止借贷合同。
2、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者。
3、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4、 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弄虚作假,虚报贫困者。
第十八条 借贷学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必须还清借款本息学院才给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中心与各系均应按照贷款银行及省助学中心的要求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学业情况、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学院资助中心和各系要按省助学中心和银行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的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建立跟踪和信息反馈机制,关注、掌握借款学生的情况,包括生活状况,学业情况,日常表现,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变动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反馈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各系要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还款时间,了解掌握学生的就业单位,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学生本人的联系方式,学生办齐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贷学生毕业离校时,学院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贷款信息,保持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请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还款。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允许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学生可在毕业时一次足额偿还,也可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具体还贷时间、数额,在学生毕业前签署还款协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贷款学生可按照相关政策向政府申请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借贷期间,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借贷学生,应于每月10日前向在网上提交申请,并在支付宝还款账户上存足还款本息额度,提前还贷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借贷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本科学位,学院不予办理展期,应在毕业前还清贷款;毕业前不能还清贷款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按照合同归还本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学生应按合同规定将还款本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还款账户,等待银行划扣,学院助学中心和各系对学生还本付息的情况要适时监控,及时提醒学生按期还款,防止违约
第二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还贷,凡借贷学生毕业前全额(或一笔)还清贷款,学院按还款金额的5%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后,若发生工作变动,须及时将最新、最有效的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QQ号码、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等)通知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入还款期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视为违约。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拖欠还款,且不主动按照学院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视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学校和银行可采取保护措施,使用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为强化贷后管理,借贷学生须同意接受学院、广东助学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对借款学生本人的信息跟踪和有关信息查询。
第三十四条 借贷学生必须同意学院、省助学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照助学贷款合同及还贷协议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本人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 将学生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网络、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3、 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等公布贷款违约学生名单、身份证号码等。
4、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奖励考核范围,依据本条例规定内容每年对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完成情况及业绩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出现未尽事宜由学院参照有关文件精神与当事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改之日执行,本实施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