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为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压力,支持他们完成学业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凡按国家计划录取、注册的我院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处设立该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评审工作,各系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系该项目的审核推选工作,系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负责。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原则:专款专用,依规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逐级审核,责任落实。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5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标准:
一等助学金:每生4000元,
二等助学金:每生3000元,
三等助学金:每生2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品质优良;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积极参加校内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3、经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条件:二、三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以内;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评选国家助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等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困难等级以上、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分数90分以上,成绩良好。一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只评选二、三年级的优秀困难学生。评选名额为本系指标的25%。
二等助学金: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分数85分以上,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名额为本系指标的50%。
三等助学金: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无违纪。评选名额为本系指标的25%。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人数,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当年的指标,按照各系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
2、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小组对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查实,确定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
3、学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审核;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的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材料: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班主任意见、系审核意见。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到学生账户。
3、未注册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4、凡欠缴学费的学生,其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转为学杂费;国家助学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也可转为学费。
第十一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义务工作,义务工作由学生处勤工部安排;各系需要义务工时可安排本系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并做好记录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其它部门需要使用义务工学生时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由勤工部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做义务工时,必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按质按量做好工作,不能消极怠工,投机取巧。凡拒绝接受义务工安排的学生,在综合测评思想品德测评项目中扣10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金评审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