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设立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作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必要补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凡注册取得我院学籍,参与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申请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四条 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班级排名10%以内,综合测评总分85分(含)以上,品德行为测评分数90分(含)以上;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不低于80分(含);任选课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二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班级综合测评排名前20%以内;综合测评总分82分(含)以上,品德行为测评分数90分(含)以上;必修课、限选课成绩75分(含)以上;任选课合格,遵纪守法,无违纪。

三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班级综合测评排名前30%(含)以内,品德测评分数90分(含)以上;无不及格科目,遵纪守法,无违纪。

第五条 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审批表;班主任组织班委评审,提出本班获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名单、等级报部;系部审核确定本系部获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奖学金学生名单、等级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定、公示五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党委批准。

第六条 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凡未达到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同时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与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奖学金,可选择额度高的奖项。

第七条 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定,考试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处备案的成绩为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奖、助学金,凡当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优秀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未注册、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所获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直接转为学费。

第十一条 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选不记入学生档案,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一三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