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先进,在学院形成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的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条 凡按国家计划录取、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我院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学院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等级和额度

奖学金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额度: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品质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年无违纪。

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成绩90分(含)以上;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5%(含)以内;品德行为测评90分(含)以上;必修课(不含体育课)、限选课平均分88分(不含)以上,体育课80分(不含)以上;

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8分(含)以上;品德行为测评90分(含)以上;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10%(含)以内;必修课(不含体育课)、限选课平均分86分(不含)以上;体育课75分(不含)以上;

三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含)以上;品德行为测评分值90分(含)以上;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25%(含)以内;体育课70分(不含)以上。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其学习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为准,补考成绩和跨年度考试成绩不能作为奖学金评选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处备案成绩为准。

第六条 未交清当学年学费、住宿费及申请缓缴学费未被学院批准者不享受相应学年的奖学金;经学院批准缓交学费并按照学院缓缴学费规定执行者,可享受相应学年的奖学金,其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 学生本人按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班主任及班干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按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对本班申请学院奖学金者进行初评,实事求是地提出本班获学院奖学金学生的名单、等级,报所属系部审核。

2. 经系部审核、系部主任审批确定本系部学生获学院奖学金名单、等级,报学生处审定。

3. 获学院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学院内张榜公示5天,如有异议经学生处复核提出修正意见,另行公示至无异议。

4. 学生处将奖学金公示结果提交学院党委批准、发放。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起学院统一组织评定、发放上学年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院奖学金的评定。

1. 未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的学生;

2. 受学校纪律处分及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3. 休学期间的学生;

4. 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及擅自修改考试成绩者;

5. 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申请缓考者;

6. 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奖学金申请者。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不能同时享受多项奖学金,凡当年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只颁发学院奖学金证书,不发放学院奖学金现金,学院奖学金与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奖学金不能兼得,可自选其一。

第十一条 获学院学生奖学金者发给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重修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一三年三月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