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掌握在校学生的生活现状,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粤教贷[2007]24号》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8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应范围为经省考试中心审批录取的本学院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机构,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将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各系审核评定和学院审批、公示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在学生处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的具体工作。
各班级组成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应少于7人,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学生生源地所在省、市政府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一般困难标准:家庭人均经济收入接近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困难标准: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近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
特别困难标准: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伴有家庭成员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孤儿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家庭生计情况。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认定程序如下:
1. 每学年开学时,根据学校的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提出书面认定申请书,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学校招生办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其余在校学生于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所在系领取。
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不得涂改,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 收到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后,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班主任组织本班级学生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测评,并组织本班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以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当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认定的标准,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的评议,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将评议结果和学生申请材料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3.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申报学生提交的材料和各班级认定工作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征得认定工作评议小组的同意后予以更正。
4.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困难等级,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或申诉。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复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调整。如无异议,各系将学生申请认定的资料及各系汇总名单上报资助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
5. 资助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活动,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向学院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便于学院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校及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准确把握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做出真实准确的评定,防止迁就照顾、弄虚作假,切忌敷衍了事走过场,使资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对认定工作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坚决纠正。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