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自强自立意识,依据粤财教[2007]23号文件《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学院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一定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院勤工俭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在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下,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开展。学院各部门应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有效推动学院的勤工俭学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以学院名义聘用、组织学生在校外打工。学生自主在校外的打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管理,下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部,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辅导员指导本系部勤工助学工作,并在系学生会设系勤工助学部,负责本系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1、在学院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勤工助学金标准,审批和管理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勤工助学金的统一发放和管理工作。
2、审批和管理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中;考核、检查监督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工作情况和表现、
3、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或提出有关的处理意见。
4、管理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部和各系勤工助学部工作;协调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部门的工作,审理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设置。
5、实施其它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协调、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系要关心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并协助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推荐、审核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指导本系学生勤工助学部的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主要类别包括:教学助理、行政助理、图书馆管理助理、校园安全管理,网络及信息助理、后勤服务,学生工作助理等工作。
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的任务的岗位,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各部门、系勤工俭学岗位使用勤工俭学学生原则上由学生处负责公开招聘,特殊岗位可由岗位管理部门与学生处协商,合理解决。
第八条 各部门设立固定勤工俭学岗位的规定:学院各部门、各系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学院办学成本为前提,合理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杜绝随意性。
各部门、各系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各系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时间报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核实薪酬标准。
各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勤工助学岗位的指导老师,管理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考核勤工俭学学生的工作情况,每月按时将考核情况报学生处,作为发放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 各部门、各系申请临时勤工俭学学生的规定:一般强度不大、时间较短的工作,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义务工。工作强度较大、时间长、责任大、无需设定固定岗位工作可申请临时勤工俭学学生。申请临时勤工俭学学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部门领导签字,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核实薪酬。
第十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工作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由班主任和系部审核,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
2、 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工作岗位的数量、要求,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
3、 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学生必须认真了解、熟练掌握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和部门的管理,遵守岗位安全规定,认真履行签约协议的规定。
2、要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团结互助,品行端正,诚实肯干、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
1、勤工俭学岗位所在部门的指导老师,按月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报学生处作为发放当月工资的依据。
2、每学期学生本人必须写一篇勤工俭学个人工作总结,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一学期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提出使用意见。
3、考核情况及学期总结、鉴定,作为评选优秀勤工助学积极分子依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依据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时间及表现确定;临时岗位按次数或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及表现计酬。各用人部门按照岗位工作标准及考核情况确定工资数额报学生处审核。其薪酬从学院奖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每月十日(节假日顺延)上报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奖罚和辞退
1、学院每年第二学期评选优秀勤工助学学生,以表彰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声誉和学院教学工作和校园生活秩序,如对学院的声誉和学校学习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至少应坚持工作一学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工作,须提前两周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出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劳动岗位所在的部门审核后,报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批准。对于擅自中断勤工助学工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与学生签署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凡学院授权或批准的项目,必须由学院有关部门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学生才能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有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法,如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