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8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近几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实践积累,为规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学院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我院专科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对在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对学生经济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其认定结果是资助的前提,凡按国家和学院政策申请资助的学生,均须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确定资助资格。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的工作。
3、班级组成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宿舍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认定工作评议小组不少于9人,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认定标准参照学生生源地所在省、市政府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校消费情况,表现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特别困难标准:分值在85分以上;困难标准:分值在84-71分之间;一般困难标准:分值在70-60之间。60分以下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但分值在50分以上者可列入照顾对象,在资助资金允许时,按照分值排序给予适当资助。认定量化评分内容及标准参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
第六条 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其她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残疾证、孤儿、烈军属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重大事故、自然灾害证明、兄弟姐妹在学证明等。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由家庭所在地村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应有相应部门的公章。
如发现虚假证明,一票否决,在学期间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认定程序如下:
1、寒假前学院通知学生假期准备认定所需资料;
2、春季开学后,学院安排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班级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其证明材料。
3、收到学生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班主任组织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并组织本班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资格;将评议结果和学生申请材料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双亡,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如有异议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或申诉。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复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调整。如无异议,各系将学生申请认定的资料及各系汇总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
6、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各系审核结果复查并在学院范围公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为做好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佐证材料进行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初步认定,确定资助资格,一学期后再进行困难等级确认。
第九条 学院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进行一次资格复评,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未发生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困难等级不做调整;若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故申请重新确认困难等级,须提交新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把握标准,对申请认定学生做出真实准确的评定,切忌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走过场。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管理和指导,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诚信活动,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执行,学院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量化评定表
二0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