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助学贷款管理,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粤教贷[2007]4号、5号文件及附件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在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的指导下,依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各系成立由一名系主任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分工一名辅导员负责具体办理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公室)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广东分行授权范围内开展本学院的助学贷款工作。其职责是:

1. 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厅助学中心、银行和学校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2. 负责与助学中心、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 负责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及贷款回收等工作。

4.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5. 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6. 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7. 指导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其职责是:

1. 受理本系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相关贷款的表格、资料,对贷款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上报学院学贷办公室审批、建档。

2. 按照省助学中心及银行的要求,指导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填报。

3. 按照学院的安排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4. 按照统一规格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随时掌握贷款学生的情况。

5. 加强贷款学生的管理,保持与毕业贷款学生的联系,了解学生还贷情况,督促学生及时归还贷款,催交和清收本系国家助学贷款。

6. 完成学贷办公室安排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学生个人信用商业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杂费贷款和生活贷款,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七条 凡在我院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不予办理。

(三)学习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诚信教育,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思想品德测评得分85分以上。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时提供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六)承认并遵守履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条例》的有关内容。

(七)承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随时向经办银行和学院提供本人毕业后信息变动情况。

(八)愿意与学校签署诚信协议书、承诺书,同意本人的毕业证书由学校代银行保管至还清贷款者。

(九)必须按照省助学中心的要求参加诚信档案建设平台网上信息录入。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书;(各系存档)

2.《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各系和学院存档)

3. 村或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 学生本人学生证、永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 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一式两份);

6. 城镇居民家庭房产证复印件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7. 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8. 开发银行、省助学中心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学校助学贷款申办程序如下:

1.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情况及学业表现,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承诺诚实守信按时归还贷款等相关内容。填写《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备齐相关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给班主任、辅导员。

2. 班主任、辅导员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提供班委会、班主任鉴定,报到系审核。

3. 各系对学生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

4. 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网上申请及填报个人信息数据。

5. 各系对学生网上填报的申请及信息签署审核、确认,提交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确认。建立申贷学生档案。

6. 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进行网上审核、确认,提交广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银行审批。

7. 申贷学生签署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和协议书。

8. 组织签署《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9. 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期限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和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享受省政府财政的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自行支付;不能按照正常学制毕业的学生,超过正常学制后贷款利息由学生自付,政府财政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时间从毕业当年7月1日算起。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学生本人自行支付。

第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学位的借款学生,其贴息按《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借款人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好转,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下,学院有权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贷学生自愿中止借贷合同;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者;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四)综合测评思想品德测评方面不及格者;

(五)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六)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弄虚作假,虚报贫困者。

第十八条 借贷学生休学、退学、转学;应征入伍、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必须还清借款本息学院才给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贷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及各系组织的专题诚信教育、金融常识教育及学院内组织的相关活动,写出思想认识。

第二十条 学院学贷办公室与各系均应按照贷款银行及教育厅助学中心的要求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学业情况、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学贷办公室和各系要按照助学中心和银行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的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建立跟踪和信息反馈机制,关注、掌握借款学生的情况,包括生活状况,学业情况,日常表现,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变动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反馈到学贷办公室,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学贷办公室、各系要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还款时间,了解掌握学生的就业单位,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学生本人的联系方式,学生办齐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贷学生毕业离校时,学院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贷款信息,保持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请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还款。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允许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学生可在毕业时一次足额偿还,也可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具体还贷时间、数额,在学生毕业前签署还款协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提前还款的借贷学生,应于每月10日前向在网上提交申请,并在支付宝还款账户上存足还款本息额度,提前还贷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贷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本科学位,学院不予办理展期,应在毕业前还清贷款;毕业前不能还清贷款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按照合同归还本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学生毕业后,若发生工作变动,须及时将最新、最有效的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QQ号码、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等)通知学院。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学生应按合同规定将还款本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还款账户,等待银行划扣,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各系对学生还本付息的情况要适时监控,及时提醒学生按期还款,防止违约。

第三十条 为了保障银行及学院的利益,借贷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由学院代银行保管,还清贷款后凭银行还款凭证领取。

第三十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还贷,凡借贷学生毕业前一次全额还清贷款学院将给以贷款总额5%的奖励。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还款期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视为违约。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拖欠还款,且不主动按照学院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视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学校和银行可采取保护措施,使用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为强化贷后管理,借贷学生必须同意接受学院、广东助学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对借款学生本人的信息跟踪和关信息查询。

第三十五条 借贷学生必须同意学院、广东省助学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照助学贷款合同及还贷协议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本人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将学生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在校园网、校友网、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在大学生就业网、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文凭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等公布贷款违约学生名单、身份证号码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奖励考核范围,依据本条例规定内容每年对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完成情况及业绩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出现未尽事宜由学院参照有关文件精神与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十九条 申办贷款复印材料统一使用B5规格的纸张,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修改之日执行,本实施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